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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各個朝代都標榜人命為重,作為第一級承審官員,州縣官的看語對命案疑犯的命運至關重要。杜鳳治宦粵十幾年處置的命案不少,本目主要寫杜鳳治審理過的幾個復雜離奇的命案。
1.羅亞水殺死三人案
廣寧人羅亞水于同治四年五月殺死羅天佑、羅天中、羅紹勛三人,廣寧知縣王炘前往驗尸時,羅天佑妻范氏、羅紹勛妻潘氏及羅天佑四子亞概即亞啟等均具結打手掌模攔驗,情甘領尸回葬。結內聲稱羅亞水殺死三命后即行逃走,族眾追拿,趕至高要羚羊峽口,羅亞水畏罪跳河身死,兇犯既然死亡,情甘罷訟。
到杜鳳治任廣寧知縣后,同治六年六月,羅紹勛妻潘氏及羅亞啟,線人盧保、鄒北養(yǎng),紳耆潘定明、莫溥萬等又拿獲一個羅亞水捆送來縣衙。但按縣衙保存的文書,殺死三人的羅亞水已投河死亡。杜鳳治立即訊問,潘、莫二紳耆和線人盧、鄒都愿意具結保證送來的人是羅亞水真身。又訊問潘氏、羅亞啟當年為何具結,兩人答說當日系羅耀南、羅輝南令子羅華養(yǎng)冒充亞啟具結打掌模,尸親并不知道,攔驗是被羅耀南等哄阻。追問不知道為何領尸,何又領尸無結,潘氏、羅亞啟的供詞含混,總推到羅耀南等身上。
杜鳳治又了解到,當日經羅姓本家調和,羅范氏、羅潘氏、羅亞啟等得到200余兩銀后情愿了結,故此攔驗,范氏等具結謂亞水已死,領尸完案。羅亞水親屬在衙門官吏、門役也各花費數(shù)百兩銀。然而,投河的是羅亞水之弟羅亞灶,他并未傷人,投河后也沒死,在同治五年因其他原因死去。羅亞水與羅天佑等原為爭家傳靛秤起事,天佑為亞水五服內之堂叔祖,紹勛亦長一輩。此前羅亞水之父被羅天佑等砍死,亦未報官,和息了事。
杜鳳治比對潘氏、亞啟手掌模,與具結的相符,判斷當日他們確實愿意和息,但事后復翻。當時的廣寧知縣王炘對此案未驗尸更未詳報,接任的知縣張希京雖有稟報,但語多籠統(tǒng),曾將羅耀南、羅輝南羈押勒交兇犯,杜鳳治接任后兩人以病保釋。此時,羅潘氏賄和復翻不難處理,最難辦的是如何回護王、張兩位前任知縣和使自己免責。杜鳳治乃命將羅亞水收禁,將送羅亞水來的一干人等交差役看管等候復訊。
至此似乎已案情大白,但杜鳳治調離廣寧署理四會時尚未結案??偠礁鶕床焓沟膱蟾媾荆?ldquo;案關三命,情節(jié)何等重大,王令既不能查出真情,率聽尸親攔驗和息,接任之張令、杜令又以尸親控情變幻,任意耽延,以此顢頇無能、玩視民命,必須據實參辦,以肅吏治而雪沉冤。”三任知縣都將因此案被追究。
但官場往往是雷聲大雨點小,過了一年多,王炘已丟官,而張、杜仍在官位上。日記稱賄和復翻的原因是羅亞水族人承諾的銀兩沒有到羅潘氏等人之手。杜鳳治已向按察使稟報過,但按察使不接受杜的解釋,又派委員到廣寧調查。后任廣寧知縣饒繼惠同杜鳳治一樣不想得罪幾位前任,也是拖拖拉拉,到離任時沒有結案。同治八年六月,杜鳳治到肇慶府城,同新接任廣寧知縣謝樹棠(蕖舟)、肇慶知府幕客趙光垣(梅洲)、道臺幕客吳楨(詠帆)、謝的幕客姚卓堂等人議論此案,“共談羅亞水案必要檢驗。梅洲謂亞水如死,案亦了矣,監(jiān)禁二年余又不死。詠帆看稿畢,亦謂非亞水死不可,惟餓死與病死等耳,大家一笑”。幾個人都認為此案要避免繼續(xù)追查,不牽連幾任廣寧知縣以及當日參與賄和命案的幕客、書役、差役、“家人”、紳耆,最好的辦法就是在監(jiān)獄中把羅亞水弄死。從一眾官員、幕客取得共識時的輕松愉快神情來看,州縣枉法處置命案是平常事。同治九年杜鳳治回任廣寧,日記再沒有出現(xiàn)羅亞水的名字,大概已死于獄中,此案便不可能再追查下去了。
2.諶郭氏因奸引發(fā)人命案
在四會任上,杜鳳治處置了一宗因奸引發(fā)的人命案。同治八年四月十四日晚上三更,在縣城開餛飩面店的諶經初由店回家,開鎖進門后再關門,突然有一年輕大漢赤條條手持刀要出門,諶經初覺得此人想行兇,就一面執(zhí)火枝同他格斗,一面呼救。該男子見鄰人快到,就撞開屋瓦從屋頂逃走。地保李揚明來到,問明情況,認為是奸情無疑。諶家屋后有一大廢園,有不少樹,園外是一條河,鄰居到時此男子已無蹤影。諶妻郭氏不肯說實話,諶經初知道其妻做這樣的事不止一次,見奸夫已走,打算就此罷休。沒想到第二天河里發(fā)現(xiàn)了一具尸體,因為前夜有人從諶經初家房頂逃走,地保判斷就是此人,事關人命,便稟報知縣。
杜鳳治前往勘驗后確定此人系生前落水淹死,再勘查諶家房屋,情形與地保的稟報相符;驗畢,命將諶經初、諶郭氏、婢女喜彩、李揚明及左右鄰七八人均帶回縣衙訊供。左右鄰的口供同地保的稟報一致,杜鳳治訊后即將他們釋放。諶郭氏開始抵賴,掌嘴四次后供出死者名李亞興,常至店吃面,兩人勾搭上,趁丈夫不在家通奸三次。當晚以為諶經初在店里過夜,想不到諶經初突然回家撞破,致使李亞興逃走落水喪命。
杜鳳治了解到郭氏此前曾離家出走月余,有人見其與龜婆同行,必然是去做娼妓。因為諶經初做的餛飩很好,生意不錯,勤儉度日,有些積蓄,郭氏在外不如在家溫飽,故仍回家。諶經初沒有責備郭氏,一切含忍,如果沒有李亞興落水死的事,諶經初將繼續(xù)含忍下去。杜鳳治對諶經初說:“汝辛苦儉勤,稍有飯吃,為婦浪費已屬不貲,此種婦留之,將來恐汝有性命憂。愿棄之乎?”知縣說到這個份上,諶經初只好叩頭說愿棄。雖然知道諶經初還是有點留戀,而且按律例他有權領回,但杜鳳治認為“風化攸關”,即按律例判將郭氏官賣,以懲辦惹出命案的“淫婦”。對老實巴交、無辜牽入命案的諶經初,杜鳳治有點同情,對他說:“此番事由汝起,命案重矣,衙門如許虎狼,均知汝有幾個錢,盡可以破汝家。但若輩亦辛苦為汝辦事,小小茶資不能不應酬一二,如署內外人等勒索多資,汝切勿與,逼汝太甚,竟來大堂大聲喊冤可也。”所謂“小小茶資”,肯定也不是幾吊幾兩可以打發(fā)的,但有杜鳳治這番話,諶經初也許不至于破家失業(yè)。
3.唐、梁兩姓互控命案
光緒元年五月底,杜鳳治在羅定知州任上,接到唐姓、梁姓互控命案。唐姓一方呈稱:唐灶敏牧牛于梁姓村后官山,梁姓稱系本族人種松樹的私山,要來牽牛,相爭中梁灶火將唐灶敏戳傷致死。梁姓一方則控告唐姓砍死其叔。杜鳳治派人調查,得知的案情是梁姓看到唐灶敏已死,唐姓必然報官,就將本族年老患麻風之族人梁日旺弄死,捏稱相爭時被砍身死,希圖以一命換一命。
六月初,杜鳳治審訊此案。唐灶敏妻陳氏背負兩幼女應訊,杜鳳治覺得“情實可憫,賞錢一千文”。接著審訊梁日旺“被毆斃”的情節(jié),梁姓稱是唐雷公五所為,又審明傷斃唐灶敏的人是梁灶火,便命將梁姓應訟的梁亞章和地保梁亞德羈押,令交出梁灶火,再等候下一步審訊。該地生員黃榮、唐龍淵、唐桐輝等十余人來到衙門呈遞公稟,都說是梁姓毆斃唐灶敏,自將梁日旺致死抵制,并愿具結承擔所說屬實,此公稟與杜鳳治得到的信息相同。杜鳳治又了解到,梁日旺年已七十七八,無妻無子無女,孤苦一身,當廟祝靠早晚香火糊口。梁姓人雖多,并無紳衿。地保、紳士都證實梁姓一方傷斃唐灶敏是真,而梁日旺則是梁姓自行殺死作為抵制。梁姓無紳士,在這次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
案件前后審了兩個多月,梁姓指殺死梁日旺的兇手是唐雷公五。此人供稱名為唐五,因未娶妻前人叫他寡公五,梁姓稱之為“唐雷公五”,顯然是想讓官員認為此人很兇暴,這是清代民間訴訟的常見手法。杜鳳治又傳當日具結的紳耆到公堂質訊。還傳來證人陳亞茂,他在唐灶敏因傷而死的第二日,親眼見到梁姓致死梁日旺。據陳亞茂供:當時自己由素龍趁墟回時已傍晚,經過中村之榃芃岡,見白頭發(fā)之梁亞松同不識姓名后生二人在山坡用竹篷遮蔽,聞聲系梁日旺叫喊,似受砍傷疼,旋即無聲,自己畏兇怕累不敢近前。又供梁日旺系其伯母之兄弟,平時呼之為舅,故認識,聞聲知其為梁日旺。又提唐五、唐義訊供,兩人均供并不在場。生員黃榮等到案質證,力保唐五、唐義必無毆斃梁日旺之事,系梁景泰、梁日寬等起意令人致梁日旺死,以為抵制。提梁亞章、梁亞德三面質訊,杜鳳治對兩人“眾供確鑿,猶敢狡卸”,予以重責后繼續(xù)收押。被控殺人的唐五、唐義雖有紳士力保,但仍沒有當堂釋放,繼續(xù)羈押候訊。又諭令差役盡快拘捕涉嫌殺死梁日旺的梁景泰、梁日寬、梁亞錦等,提同質訊。
梁亞章、梁亞德是出頭控告唐雷公五毆斃梁日旺之人,杜鳳治單獨提訊梁亞德,說你是地保,在官人役,不妨據實直陳,免致拖累,如怕本族人怨恨,可以推說身為官役,公事公辦,不得不說。但梁亞德吞吞吐吐,總說自己不在家未經目見,訪聞村中老小男婦都說梁日旺被唐雷公五、唐山佬二等毆斃。杜鳳治認為梁亞德顯有情弊,說日后訊明,就要辦該地保以謀串斃命之罪。
此案案情可說基本清楚,杜鳳治派人調查弄清了真相,十余紳耆的證詞更是杜鳳治做判斷的主要依據。梁姓為抵制唐姓的控告殺死本族老人,反映了民間訴訟手段有時非??膳?。不過,日記也沒有記載此案的結案與上詳,因為被指控傷斃唐灶敏的梁灶火和致死梁日旺的梁景泰等真兇都沒有到案。當時疑犯離開本州縣境后要緝拿歸案很難。幾個月后,杜鳳治就回任南海了。州縣官普遍任期短、流動大,也是很多案件難以結案的原因之一。
(二)奸拐案
1.羅文來被控強奸侄媳案
同治七年十月至十二月,杜鳳治在四會知縣任上,審理了羅綺林控告有服族叔羅文來強奸其妻王氏一案。杜鳳治的門生、廣寧增生黃憲書來函,為其內弟羅綺林妻被族叔羅文來強奸請求嚴究。此案已呈告一次未準,因為黃憲書的關系,案件被受理。杜鳳治先諭請羅姓族紳羅元華等就此案公稟,以便核奪。
羅文來得知黃憲書出面控告,反控黃憲書訛索,杜鳳治就勸告黃憲書回廣寧,不要留在四會參與訴訟。黃憲書此后再沒有參與。
提訊時,羅綺林及妻王氏控三服叔羅文來強奸。羅文來有州同職銜,頗富有,供稱并無其事,咬定黃憲書唆聳訛索。杜鳳治早諭令羅姓族紳羅元華、羅翰華、羅述華、羅翠華、羅心源等稟復,但羅姓族紳并無一詞。杜鳳治也猜出幾分,仍判令著羅元華等秉公查處稟復候奪。
典史謝鉁奉杜鳳治委托審訊了羅文來,向杜鳳治報告:羅文來“見羅王氏少艾美貌,伊有錢思淫,雖倉卒未必成奸,而兩次調奸或所不免”。杜鳳治當時就打算等待羅元華等稟復后罰羅文來千金充公了結此案。
杜鳳治對案情的判斷是:羅王氏少艾,“羅文來多財思蕩、見色起淫,雖一時不能用強,綺林及王氏供奸已成未必有其事,而文來手足語言調戲恐所必有”。因為羅文來“身為尊長,罔識羞恥”,乃交捕廳“嚴行看押”。羅文來設法走杜鳳治門上的門路,但杜鳳治認為“羅文來多財心蕩,見色起淫,既捐職銜,又屬尊長,人面獸行”,對其態(tài)度頗為嚴厲,門上不敢進言。街正、廩生李方珄自稱羅文來中表,請求保釋,也被杜鳳治拒絕。
然而,族紳羅元華等經過幾個月后,很可能是探聽到杜鳳治的口風,終于出頭做出有利于羅文來的表態(tài),認為奸案無據。杜鳳治以其事出有因,罰羅文來一筆城工費后省釋。
日記對審訊此案的細節(jié)沒有太多記錄。如果僅僅是調戲而無其他忍無可忍的情節(jié),羅綺林夫妻肯定不會捏造事實控告有財有勢的族叔,因為這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且誣控有服長輩強奸將會反坐受嚴懲。族紳也許是無法查清真相,也許是有心包庇羅文來,幾個月都不敢明確表態(tài),但又不敢指稱羅綺林誣控,從日記的字里行間,也可知杜鳳治猜到羅綺林所控為實。若羅文來強奸有服侄媳罪名成立,那是死罪。羅文來是富紳,奸案沒有直接鐵證,如果羅姓族紳包庇,杜鳳治很難定其奸罪,定了也不符合杜鳳治的利益。于是,杜鳳治就大事化小,把強奸有服親屬的重案辦成調戲的風化輕案,重罰羅文來一筆銀兩了事。富人被控奸案,官員、幕客、吏役、“家人”、紳士都有可能從中獲利,羅文來除罰款外其他費用肯定也花費了不少。結案后日記對羅綺林再沒有記載,既然黃憲書出了頭冤情都不能申雪,羅綺林夫婦大概只能忍氣吞聲了。
2.劉亞同被控強奸使女案
在南海知縣任上,杜鳳治審理劉亞同奸案,與上一案也頗為相似。同治十二年閏六月,使女歐天彩控告劉亞同強奸。杜鳳治在日記中判斷:“看其情節(jié),定是和奸,允與歐銀兩翻悔。”劉亞同母李氏為抵制,控告歐天彩偷竊。杜鳳治不相信有偷竊的事實,于是將劉亞同交差帶候,歐天彩是年輕女子不便羈留交保,“候傳亞同妻及其弟、弟婦二嫂又亞同子亞耀到案質訊核奪”。這些親屬不可能做出不利于劉亞同的證詞,顯然,杜鳳治一開始就想大事化小。
其間,按察使幕客孫應堃(石泉)出面為劉亞同說情,因劉亞同有本家侄,與孫有交情。杜鳳治在堂訊時對歐天彩“諭以一控奸一誣竊,均無確據”,因劉亞同欠歐天彩工銀20兩,打算判劉亞同出銀60兩給歐了案。但歐哭求申冤,不肯收銀具結。劉亞同連工銀都不支付,“和奸”之說就很不合情理,從日記描寫歐天彩的態(tài)度,可知她所控當可信。不過,杜鳳治大事化小的主意已定,不準歐天彩再控。后來也是判罰劉亞同一千兩銀子,過了一段時間,杜鳳治同孫應堃又提起此案,“詢石泉劉亞同如罰不起千金,稍減亦可”。此案在日記中也再無下文,估計是劉亞同繳交了幾百兩罰銀和付給歐天彩若干銀兩了事。知縣已決意不采信強奸之說,弱女子歐天彩即使堅持控告也沒有用。
3.陳、梁互控奸拐案
同治十三年,杜鳳治在羅定知州任上所辦的陳賢書控鄰居梁奀六火等恃強輪奸伊女,梁袁氏控陳賢書之侄陳木成、陳金水誘拐伊侄梁奀六火之妻陳氏一案,情節(jié)相當曲折離奇。
據梁陳氏供,因被其夫梁奀六火責打,鄰居陳賢書妾蔡氏勸梁陳氏暫避至其外家。蔡氏令其侄陳木成、陳金水帶領梁陳氏到一處不知何地、日久始知為附城辛屋寨辛木安家,陳木成兄弟不知去向,梁陳氏就在辛家一住四月有余才被家人尋回,但在這四月余并未遭到奸淫。杜鳳治認為梁陳氏所說尚似實情,陳木成、陳金水“拐賣之跡未露,拐賣之情實真”;又認為“陳賢書控梁奀六火等奸情,毫無憑證,所有情節(jié)僅出陳賢書一人之口,安知非梁袁氏控侄誘拐,架捏抵制”。其時陳賢書女已出嫁,不便提案驗訊,杜鳳治當堂將陳木成、陳金水薄責,陳賢書堅持說“拐虛奸實”,杜鳳治就判令交出其女及妾蔡氏再行核斷。杜鳳治不采信案情較重的“奸”的情節(jié),也是出于大事化小的考慮。
審理此案時正屆晚稻收割季節(jié),互控兩造都在羈押之中。因為案情難以理清,短期內不可能結案,杜鳳治就把全案男女以及地保等都釋放,理由是以免耽誤農務,等陳賢書妾、女到堂后再審訊。
誰知梁袁氏、梁奀六火、梁陳氏回去后,當晚梁陳氏便羞憤自盡。梁奀六火、兩個伯母梁袁氏和梁戴氏具呈請求免予驗尸。在此前的審訊中,杜鳳治因知道梁奀六火家貧,梁陳氏只有16歲,自幼當童養(yǎng)媳,外家已沒有人,因此對她頗為同情,初訊、復訊對梁陳氏“并未申飭一語”,并不準梁奀六火以后再毆打凌辱其妻。為何一離縣衙梁陳氏就自殺?杜鳳治判斷,為陳氏逃亡及取贖回家,又與陳姓涉訟,梁家費去百余千錢,將所有田、房全數(shù)賣去,日后將難以度日,梁袁氏、梁戴氏、梁奀六火肯定對梁陳氏埋怨嘮叨。梁陳氏受不了,起了輕生之心。當?shù)財嗄c草又容易找到,于是就服斷腸草而死。既然丈夫及兩伯母(看來梁奀六火的父母已不在)力請免驗,梁陳氏又無外家,允準了也不會留下麻煩,杜鳳治就同意免驗,令梁奀六火等具結后歸去。
本來,杜鳳治釋放全案男女回家收割,案件其實也就到此為止了,因為再次傳集全部涉案者到案審訊很難做到,后續(xù)了解到的情況令杜鳳治也感到困惑。杜鳳治向練紳潘燦等四人打聽陳賢書為人如何,潘燦說:“此人平日教讀為業(yè),不聞有不法事。”四人還說拐賣梁陳氏的人并非陳賢書之侄陳木成等,乃羅平人陳亞燦。至于陳賢書控梁奀六火等輪奸其女,四位練紳“俱言恐無其事,一控其奸,一控其拐,互相抵制耳”。杜鳳治聽了以后覺得此前自己對案情的判斷有偏誤,即寫朱諭命羅平練紳梁羨珍等確查此案。不過,陳賢書是讀書人,說他捏造自己的女兒被輪奸的情節(jié)抵制,未免太不合情理。
后來日記又記:“予在鄉(xiāng)訪聞梁袁氏控陳賢書侄陳木成等誘拐伊侄梁奀六火妻陳氏一案,實系羅平地方陳亞燦誘拐賣與辛木安,與陳木成等無涉。因陳賢書控梁奀六火強奸其女,以是挾嫌牽控。又訪查得陳賢書女已出嫁,強奸、誘拐者實系陳賢書族人,與梁奀六火亦無干也,提出陳木成釋之。”從這段話看,拐案疑犯一開始就定錯了,但后來認定的陳亞燦卻沒有到案。陳賢書女被奸案是否發(fā)生過,疑犯何人,杜鳳治自己也糊涂了。
一兩個月后陳賢書病死,而梁陳氏此前已自殺,陳、梁兩家肯定無力再把官司打下去,兩家油水已經榨干,書吏、差役、紳士也不會再感興趣。日記在陳賢書死后再沒有記載此案,顯然是沒有再辦下去。
由于勘驗技術等條件所限,更由于涉案各方都有意隱瞞、歪曲、偽造事實,日記所記的奸拐案往往都是詭異百出、真相難明,成為杜鳳治筆下的“羅生門”。通過這些案件既可看到其時中國社會的各種陰暗面,也可看到州縣官審理奸拐案面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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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熊梁氏控梁陳氏將女改嫁案
同治十三年,杜鳳治在羅定州任上審理了一宗婚姻糾紛案。熊梁氏控梁陳氏悔婚將女改嫁潘以昌。梁陳氏則稱其女原聘嫁熊梁氏長子,未過門此長子已死,算來今年25歲,己女23歲;熊梁氏次子熊亞木代兄出頭,硬稱是其聘妻。杜鳳治初審時發(fā)現(xiàn),熊梁氏次子自稱21歲,身材只像十五六歲光景,即使真的21歲,也與梁陳氏所繳婚帖八字不符。但杜鳳治認為,梁陳氏既知婿死,應請媒人與熊梁氏說明將婚帖取回方可改嫁;熊梁氏有“訟棍”教唆,所以屢控不已。
在審理中杜鳳治對熊梁氏說:你兒子最多十六七歲,把你兒子帶到街市,沒有人會相信他有21歲。婚帖上寫你長子系庚戌生,死已久,人人皆知。你聽“訟棍”設計,以次子冒充長子。你要娶之媳婦,是你次子之嫂,難道你次子忍心以嫂為妻?你不過因為聘定媳婦花費不少,長子死了人財兩空,想為次子謀一媳婦而已。你不妨說明真相,本州為你判還聘錢,讓你另娶一媳婦何如?熊梁氏供熊家三代單傳,一定要原媳。杜鳳治又多方開導說:你原來聘的媳婦已經被潘以昌娶去,再娶回來,聲名也不好聽。你說單丁三代,要娶媳婦生子,但并非只有梁陳氏之女能生子,可以娶其他人。但熊梁氏不為所動,執(zhí)意要判歸原媳。杜鳳治想到,一定是“訟棍”教她執(zhí)定要原媳,但原媳已嫁,木已成舟,官如判準還原媳,便可多索錢財。杜鳳治便暫時不問熊梁氏母子,提梁陳氏、潘以昌上堂,亦暫不訊供。又提潘以昌媒人岑某到案,責備其不應冒昧做媒將有夫之婦改配與人。岑某供稱自己鄉(xiāng)愚無知,以為其婿已死人人皆知,另配無妨,想不到熊梁氏會執(zhí)婚帖興訟。杜鳳治又查得州署刑房書識熊禧為熊梁氏作呈詞,若不對熊禧示以利害,熊梁氏、熊亞木就不肯了事。于是就退堂把熊禧傳來,熊禧辯解說自己沒有唆訟,但杜鳳治認為,必須使熊梁氏母子知道靠山沒有了,才會愿意收回聘金了案,于是命將熊禧收押到羈所。本來對略有地位的涉案人通常會交條件稍好的書吏房或差館看管,這次把熊禧押入羈所顯然是為造成更大壓力。
紳士彭肇莊曾為熊梁氏的呈稟作保,稱熊梁氏所控情真事實。杜鳳治把彭肇莊找來,要彭勸說熊梁氏自認虛捏,認了也不會追究,而且會判還一些錢讓其次子可以聘妻;果再執(zhí)迷不悟,就要追究其捏情訛索,到時就人財兩空了。杜鳳治還提醒彭肇莊,你作為紳士對呈稟濫保也有責任,如果你說服了熊梁氏具結了案,對你的過錯就不追究了。
因為熊梁氏不遵斷,杜鳳治就轉過來著重審訊梁陳氏、潘以昌和做媒之岑某,責備梁陳氏不應未將婚帖取回、聘禮送還,就擅將一女兩許,潘以昌不應冒昧娶有夫之女,如果有心,更為可惡。岑姓做媒,不探詢確鑿,亦有不是。梁陳氏供得潘以昌聘錢26千文。杜鳳治就斷令梁陳氏將聘錢26千文交還潘以昌,因為不應兩邊得聘金,岑姓將謝媒之銀亦送還,判潘以昌繳洋銀百元存庫,俟熊梁氏母子具結后給予作為另娶之資。此邊先斷,繳銀就可以先釋。潘以昌訴窮苦不能出這么多銀,岑某為之代懇,杜鳳治就減為80元,限五日繳案。
杜鳳治知道潘以昌一定繳不出80元,后決定判他繳出20千文。剛好此時練紳潘燦來州城,他可能與潘以昌同族,表示愿意幫助潘以昌10千文,共合成30千文。杜鳳治想到30千文還是不夠聘一媳婦,以熊禧多事幫熊梁氏興訟,又罰熊禧10千文,共40千文。然后杜鳳治提熊梁氏、熊亞木、梁陳氏、潘以昌、熊禧到堂,令熊梁氏據實具結,承認長子已死,以次子頂代冒控,現(xiàn)蒙知州寬恩,追聘金使可另娶,已知錯自悔。杜鳳治就做出判決,判語大意為:“熊梁氏具結稱長子早故,因梁毓寬未將聘金交還,私將女改嫁與潘以昌,母子憤激,妄瀆憲轅,茲蒙訊飭,只得實供等語。梁陳氏不將聘錢交還熊梁氏,私嫁其女,誠有不合。熊梁氏既經實供,情尚可原。判令潘以昌同梁陳氏繳銀八十元,實緣貧苦,未能多繳,求懇減數(shù),現(xiàn)共繳錢三十千文,當堂給與熊梁氏母子領去,為亞木娶妻以續(xù)香燈。熊禧恃充刑書,包攬訟事,為熊梁氏設計以次子冒充其兄誣控,以為妙策,梁姓一邊無策可以破之,計殊不佳,一喝即破,反因是而大家受累,倒不如一到堂即據供明,此案早了結矣。即此可見熊禧之不安本分,本應重責革退刑書,姑寬,亦罰令出錢拾千文助潘以昌交與熊梁氏,合共肆拾千文,為娶媳之需。熊禧倘從此改悔,準其仍在科房幫同辦事,如再有包攬詞訟之事,不但責革,定干嚴辦不貸。”兩造及熊禧均具結完案。
杜鳳治審理此案對兩造雖有所威脅,但實際上施加的壓力不大。如對潘以昌,原先要他繳交百元,但最終繳出20千文就算了。兩造都是窮民,杜鳳治只求盡快結案息訟,判決對兩造都有照顧,也充分考慮到執(zhí)行的可能性。
2.陳天錫搶婚案
同治十三年,杜鳳治在羅定州任上審理了一件搶親案。陳天錫強搶歐臨昌之女,當晚即令與其侄圓房。職員陳天健、監(jiān)生陳發(fā)陽扛幫做證。對做證的兩個陳姓紳士,杜鳳治的前任已訊實詳辦,擬以革去功名、礅禁三年;但被按察使批駁,因捐職監(jiān)生不宜擬以礅禁,札飭改擬。杜鳳治便再提訊三人,三人均翻,不認強搶。杜鳳治最初打算從寬了結,但幕客但鴻恩查了律例和案例,認為陳天錫令侄陳長國與該女子圓房,罪應加等,最輕也應擬流。杜鳳治則認為,陳長國雖不應奸污女子,唯事皆其叔所為,叔既定罪,長國與中、保人等均可寬釋。陳天健、陳發(fā)陽業(yè)已詳革應勿庸議。稍后,陳天錫被擬滿流,陳天健、陳發(fā)陽獲保釋。
被害人之父歐臨昌當然不滿這個判決,于是赴按察司上控,稱杜鳳治的門上嚴澄受賄播弄,判決不公。然而按察司衙門不僅沒有受準,反而認為歐臨昌不服上控背后一定有“訟棍”唆使,諭令羅定州查出該“訟棍”懲辦。杜鳳治決定讓歐臨昌吃點苦頭,供出背后的“訟棍”,乃將歐臨昌拘傳到州衙,追問何人教其上控。歐臨昌供稱是一算命先生為其作呈,但上控是自己去的。杜鳳治認為他設詞推諉,說這個算命先生就是主唆“訟棍”,責令歐臨昌交出,并要其交出行賄嚴門上過手者何人。歐臨昌供實在交不出,杜鳳治斥責說既交不出,何故妄控?令責三百并枷號,要“訟棍”交出再行釋放。
歐臨昌枷號了十多天,杜鳳治知道他肯定交不出“訟棍”與指出過手行賄的人,見他已吃了苦頭,于是就以農忙為理由,令其出具悔狀,稱案經斷結,自后斷不敢再事翻控。歐臨昌不敢堅持,甘愿具結。保釋前杜鳳治仍要歐臨昌供出“訟棍”,歐臨昌只得說出算命先生姓馮,鶴山人,對他說如果上控,不但可使已釋之陳天健、陳發(fā)陽受懲處,所失奩物亦可追回。歐臨昌就把耕牛一頭賣去得銀七兩,盡數(shù)交馮某作為上控費用。但馮姓如何上控,呈中如何措辭,歐臨昌并不知道。杜鳳治就對歐臨昌說,如果你把馮某扭送來州衙,或報告州衙捉拿,可以替你追回那七兩銀子。杜鳳治發(fā)現(xiàn)歐臨昌手背有傷,歐臨昌供是押在枷亭時,差役為索賄,將其兩手反縛不令轉動,家屬張羅得錢三千文給予差役,但差役嫌少,又將其小衫剝去。差役推說歐臨昌手腫系生瘡所致,杜鳳治驗得是銬傷,就命責懲差役。
在《大清律例》,對搶婚的懲處歸于《戶律·婚姻》類下,規(guī)定:“凡豪強勢力之人,搶奪良家妻女,奸占為妻妾者,絞監(jiān)候。婦女給親(婦歸夫,女歸親)。配與子孫、弟侄、家人等,罪歸所主,所配男女不坐(仍離異歸親)。”這宗搶親案,只處罰陳天錫,而強行與歐女圓房的陳長國被寬釋,雖不符合今人心目中的法理道義,但沒違反清朝律例。歐臨昌作為受害人,家庭受到嚴重傷害,先前的判決沒有提及給予他任何補償,認為判決不公、背后有弊完全有理由。然而,他不僅沒有爭來公道,反因為不服上控受到懲處,關押枷號時還被差役勒索刑傷,于此可見普通小民的冤苦無告。
3.馮謝氏、馮楊氏控馮鳳祥欺嫂噬侄案
同治六年,杜鳳治首任廣寧時審理了馮謝氏、馮楊氏呈控馮鳳祥欺嫂噬侄一案。馮氏有三兄弟,長兄馮麒祥于娶謝氏之當年病死,謝氏17歲守寡,守了29年,已快合旌表之例。二子馮麟祥七八年前也已去世,妻為馮楊氏。麟祥長子過繼給大宗麒祥,事經同族在祖祠公議繼定。而老三馮鳳祥提出自己也要過繼一個兒子給麒祥,很明顯是為爭家產,馮謝氏、馮楊氏不愿,于是興訟。杜鳳治在公堂對馮鳳祥說明王法的定例重大宗,大宗無嗣以次房之長子承祧,如次房亦只一子,才于又次房擇繼,而且你嫂不愿意,不可違例妄爭。但馮鳳祥一再說是其父遺命,不愿遵斷。杜鳳治被惹怒,當堂斥責馮鳳祥“人面獸心”,并說即使你父真說過,也是臨終亂命,到了公堂就得按國家定例,何況你僅憑口說,沒有遺囑做依據。馮鳳祥本來已因錢債案羈押在條件稍好的號房,杜鳳治命改押值日館,作為對馮頂撞和不遵斷的懲罰,并嚴催其所欠錢糧。
關進值日館后,馮鳳祥表示愿意清還債務,家產也愿公分,再不敢得罪嫂子,也不敢再提自己兒子過繼與長嫂的事。杜鳳治就把馮鳳祥改回號房收押,等還賬、分家、過繼事了再行釋放。
此后杜鳳治因應付廣寧紳士鬧考之事,沒有時間審案。馮鳳祥在過年時私賄差役離開號房回家,杜鳳治知道后即命人將其提回關入值日館。其時杜鳳治已奉調署理四會,臨行時把此案交代給接任的知縣饒繼惠,特別說明謝氏青年守節(jié)30年,自己如此判決是為“定繼子以安貞節(jié)之心”。此前杜鳳治為馮謝氏旌表之事已上詳,又函托藩司和禮部的書吏,承諾辦此事不花費馮謝氏一個錢。臨行又再三囑咐典史張國恩關照,把馮謝氏節(jié)婦旌表的事辦妥。
在此案中,杜鳳治一是看不上馮鳳祥欺負寡嫂爭產,二是反感馮鳳祥的頂撞,但最重要的是對節(jié)婦馮謝氏的敬重,所以就堅持按律例辦,完全滿足了馮謝氏妯娌的訴訟要求。
?。ū疚恼郧窠葜锻砬骞賵鲧R像:杜鳳治日記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1年5月。澎湃新聞經授權發(fā)布,原文注釋從略,現(xiàn)標題為編者所擬。)